更生清算Q&A

Q1:什麼是「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Q2:什麼又是「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參見Q7及其解答)。
Q3:債務人應該如何選擇「更生」或「清算」?
債務人積欠之金額如果超過1200萬元的話,就沒有辦法選擇更生,只能聲請清算。如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的話,更生或清算都可以列入選項,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穩定的持續收入來源的話,選擇「更生」比較能夠在維持現有工作之情況下,達到清理債務之目的,但是如果沒有收入來源,就不適合「更生」而只能「清算」,因為沒有收入就沒有辦法按期還款。
Q4:向法院聲請更生,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原則上不會,除非法院在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為了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才會在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Q5:向法院聲請清算,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Q6:向法院聲請清算,職業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關於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限制,計約有121項工作或權利受到限制,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公益彩券之經銷商、農漁會會員、幼稚園負責人、保險業務員、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回復。
Q7:如何聲請更生或清算?
(1) 要填寫聲請書狀。
(2) 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
(3)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奬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
(4)債權人清冊:應填載債務人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5) 債務人清冊:應填載什麼人積欠債務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
Q8:什麼是「免責」?
免責是指債務人經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其沒有全部償還債務之給付責任被免除的意思。
Q9:有那些債權是不免責的債權?
在更生程序,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 在清算程序之不免責債權有: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2、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3、稅捐債務,4、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5、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6、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Q10:債務人聲請清算,如果有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為,有什麼後果?
構成消債條例第146條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會裁定不免責。又如果法院在免責以後才發現,也會撤銷免責,債務人將得不償失。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