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專欄
【【法務管理師-張志玲】】銀行賣斷的債務不能納入協商該怎麼辦?
- 金融經歷:10年
- 專長:信用管理、法務分析
而盧先生尚有銀行債權轉讓給予資產公司之債權528,085元,要求盧先生自行想辦法與資產公司協商,然而聲請人與資產公司協談後,每月需繳資產公司之協商金額分別為XX銀行轉賣普羅米斯顧問有限公司、月付金8,000元」、「XX銀行轉賣萬榮行銷顧問公司、月付金8,000元」、「XX銀行轉賣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月付金10,000元」、「XX銀行債權轉賣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全額結清」,導致盧先生每月需支應所有債權人之債務高達新台幣76,000元,已超過能力所及範圍,最終與銀行及資產公司無法達成協議,而最大債權銀行也以盧先生協商意願低落為由,開立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
盧先生在不知名下債務如何處理時,得知我們在全省有巡迴舉辦12場的『債務協商與更生成功案例分享座談會』,於是報名參加我們的座談。會中,盧先生發現有很多案例都和他情況一樣,同樣都因為債權銀行將原本的債權轉賣給民間的資產公司而導致與債權銀行辦理協商時,各家債權銀行為了提高自己的每月分配比例,故搬出前置協商規範中關於銀行債權轉移後之債務不得納入協商等尚方寶劍,一劍斬斷債務人期望能透過協商而得到一個可以合理還款也能讓全部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機會,也因為這樣的制度,讓很多像盧先生一樣的人,除了與銀行協商外,還要與不受銀行公會規範下的資產公司另外個別一一協商,造成諸多協商破局的案例。
會後,盧先生並接受我們信用諮詢師與法務管理師的一對一諮詢,經過我們詳盡的解說,盧先生決定委託我們代為辦理法院更生程序並表達願意配合相關準備工作,我們在受理盧先生之案件後,於98年3月間向板橋地方法院遞狀更生聲請,期間板橋地方法院通知補證二次,法務管理師亦多次向盧先生解說補證之重要與原因,並將盧先生之不可歸責於已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據實以文字敘述方式並配合證明文件詳細呈閱給承辦法官知悉,後經由板橋地院法官審理後,於民國98年5月7日下午五時,由板橋地方法院裁定更生開始,就此盧先生終於可以不用再蠟燭兩頭燒,對於銀行債務與民間債務皆能同時得到一個合理之處理方案,也讓全體債權人皆能公平受償,這也就是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的最大意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