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專欄

【信用諮詢師-賴曉娟】為何銀行不接受您的「協商變更方案」申請?

  • 金融經歷:4年
  • 專長:貸款分析規劃、債務協商整合
柳先生現任貨車司機,每月薪資是以件計酬,薪資約4萬元左右,在民國95年柳先生因為入不敷出,導致以債養債,家庭也因此夫妻失和,以離婚收場,經友人轉述建議,柳先生自行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95年公會協商,經過3個月的努力,在民國96年1月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協議,每月以月付金額27,781元,還款期數以100期,利率7.33%,簽訂協議書。

但是,因為柳先生的職業是貨車司機,每月薪水不固定,再加上與妻子離婚,自己獨自帶著一個孩子,每個月除了要負擔銀行的協商金額之外,還要負擔自己與小孩的生活費用與孩子的教育費,還有家庭開銷的一些費用,根本不太夠。於是柳先生在96年3月底,自己再次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短暫延期繳款,但是銀行專員並不同意他的延期申請,行員又叫他去申請變更還款方案,柳先生又重新再整理了一次資料,再次寄過去申請該專員說變更還款方案,但等到的結果卻是,專員回覆柳先生條件不符合,不能申請,還說孩子是他跟前妻都應該有共同扶養責任,家裡的老父母也有其他兄弟姐妹共同扶養,另外,柳先生的薪水也不符合,必須要等到柳先生失業時才能再來申請。雖然說家裡的老父母有其他兄弟可以共同扶養,但是在家裡的父母早已沒有在謀生能力,哪來的收入呢?而兄弟們自己的薪水每月也不固定,有時多有時少,有時根本不夠,還得要跟人借錢過日子,這樣的條件都不能夠申請?難道真的要像銀行行員說的那樣,等到失業或沒能力繳款時才能申請嗎?柳先生心中充滿許多問號???

就在柳先生求助無門的時候,友人告知也許我們可以協助到柳先生,柳先生也鼓起勇氣撥電話來諮詢,在信用諮詢師細心分析後,柳先生才發現對於與銀行的協商是須主動爭取的,而文件的準備也極為重要,能力所及並非隨口說說,而須提出證明才行。於是,柳先生在民國98年4月委任我們協助他再次申請變更還款方案,經過信用管理師一個多月時間的協助與銀行協調,終於在民國98年6月底,順利與銀行端達成協議,協議以120期,3%,月付金額在15,800元,現在柳先生不僅負擔減輕,也更加勤快的投入工作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