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專欄
【法務管理師-邱薇婷】法院如何看待道德風險這件事
面對經濟不景氣及物價飛漲和銀行不斷的催債雙重壓力,林小姐決定自己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但是林小姐自承於96年10月將房地轉賣給外人,且將房地過戶予買方,在信託登記予林小姐二姊夫,並有提出買賣契約書,業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如確有真實出售其所有房地,惟清償房屋貸款後最少仍有餘款100萬元,足夠支付其與銀行無擔保債務協商約定之每月還款40期以上,然而卻放棄協商之結果,不依協商約定履行,而主張履行原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屬非可規責於己之事由,極易引起道德之風險,逕予駁回林小姐的更生聲請。
著急的林小姐上網尋找資訊,無意間與我們聯絡後,在信用諮詢師的評估下,林小姐才明瞭因為在更生狀中並沒有詳細敘訴房地買賣經過,且並未提供有利證明資料與不知法律上規定繁瑣,而被法院駁回其更生的聲請。因此這回林小姐在聽取我們的法務管理師指導其準備更生所需資料後,我們也更清楚了解林小姐的財務狀況,接下來在林小姐所能提供有限資料中,我們從中加以挑選對林小姐有利證明文件,重新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了,我們也將林小姐買賣房地的事情據實告知法官,並加以解釋買賣房屋時所得資金流向之證明,且巧妙的讓法官審案的重點不全部放在林小姐買賣房屋上,而是林小姐生活確實已陷入困境的狀況,最後經法官通盤的審理後,在我們收達法院的判決書的同時也出現一道曙光,這次林小姐的更生聲請沒有被駁回,並於98年4月2日裁定開始更生,當我們通知林小姐時,電話的那端先是沉默了幾秒,接著是傳來激動的驚呼聲,在林小姐幾乎哽咽的語氣中,我們清楚驕傲的知道,我們的專業知識又成功幫助到林小姐重建經濟生活及重啟美麗人生!!